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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 《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4-01-23访问次数:11

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中心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布的《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省部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河海大学, 联合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支撑电力行业技术发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科技创新基地,是江苏省电力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职能: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智能配用电和能效管理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 中心建设以“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为原则,以“关键、集成技术研究---示范工程---技术辐射”为路线,以“依托大平台、组织大团队、承接大项目、产出大成果”为目标,充分利用河海大学在智能配用电和能效管理领域完整的研究能力和共建单位在把握行业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技术研发、引导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海大学作为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按独立二级机构相关政策支持其建设与运行,提供人事和科技“研究机构特区”政策,建设研发基地(研发团队)、实验/试验基地、校企(地)合作基地(联合研发中心)。河海大学成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建设与运行条件。

第六条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中心的共建单位,为研发任务下达、技术转移、试验/测试/检测和工程化验证提供条件,建设配用电规划工程化验证基地和示范工程,推动标准的制定,并促进中心研发的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第七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设立主任委员会,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是执行主体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711名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负责论证负责审议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对中心研发方向进行把关,对重大决策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咨询。

第九条 中心设研发基地、实验/试验/测试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以及中心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为规范中心各部门管理,中心组织制订并实施相关制度,包括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实验室开放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人力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在人员聘用与考核中贯彻“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约管理、期满考核”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中心聘用人员主要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其中固定人员包括依托单位专职、双聘人员;流动人员也称兼职人员,指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客座研发人员、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项目流动研发人员等。

第十三条 中心固定研发人员编制规模为50人,其中双聘研发人员45-65名,专职研发人员5-10名。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由河海大学委派,中心副主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委派,建设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 中心人事劳动关系属于依托单位的人员,由依托单位制定相关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依据办法组织聘用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中心人事劳动关系属共建单位的人员,按共建单位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聘任与考核。

第四章   研究所/研发团队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研发方向在依托单位建设相关研究所,组建研发团队。

第十八条 中心研发团队采取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术带头人由依托单位与中心共同推荐或公开招聘、研发团队成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名单报相应依托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与研发团队签订双聘协议书,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条 中心定期组织研发团队沟通与交流, 为团队提供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服务与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中心研发团队提供配套人事、科技政策支持。河海大学提供实验/试验/测试平台与研发场所支持;共建单位提供工程试验和验证环境支持。

第五章   研发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在申请“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科研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行业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中心各方向团队进行申报;共建单位根据科技发展需求,优先使用中心成熟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中心支持依托建设单位申报成果转化基金、产学研合作基金、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与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心采取“依托中心、组织团队、节点考核、全程控制”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开展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负责或协助专业部分以外材料编写、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签订与管理等,并组织项目审计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双聘人员的获奖、专利、软件著作权、国家或行业标准、论文等科技成果按中心制定的相关办法署名。

第二十六条 中心双聘人员优先享受通过中心申请获批的江苏省专项资金补助;除得到河海大学相关科技经费支持与成果奖励外,还享受中心另行给予的科技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心河海大学双聘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与成果在年终考核时均计入完成人所在学院。

第六章  产学研合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产学研合作的合作方为企业或政府。

第二十九条 成立产学研合作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合作方愿意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产学研合作机构名称统一为: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或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合作双方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联合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审定项目指南,评审项目成果。

第三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期至少三年,合作方负责提供研发课题与经费;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研发,进行项目管理和经费分配,为合作方提供相关技术和产品的有偿服务。

第七章  产业化运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可转化的技术或产品进行产业孵化,采取事业部制和专业化公司两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 成立事业部的条件:稳定成熟的研发团队,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典型示范项目,较好的市场前景,相关学术带头人出任事业部首席科学家。

第三十五条 事业部负责专业方向的业务开拓,在公司经营框架下相对独立经营;其组建方案与成立需报河海科技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成立专业化公司条件:事业部运营一段时间后,团队具备独立经营管理能力、产品基本成熟、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并有合适的合作方。 

第三十七条 专业公司组建方案与成立需报河海大学批准。专业化公司设立后独立经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章  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心年初结合经营目标组织进行年度财务预算。依托单位拨付事业发展经费及科研经费预算报依托单位审批后执行,共建单位财务预算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根据要求将财务报表报依托单位审核。

第四十条 中心接受依托单位每月对现金流情况进行审核,每年末对财务年报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心运营经费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包括依托单位拨付事业发展经费、科研项目经费、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自筹资金等。各类经费管理如下:

1、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中心人员办公、水电、网络、修理等费用支出。依据依托单位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科研项目经费按照依托单位与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中心对每项科技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和贡献程度进行经费分配,河海大学双聘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结算到相关学院;

3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自筹资金等按照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管理。

第九章  条件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海大学保证中心财务、资产和场地相对独立,通过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11”等经费投入支持中心建设实验/试验/测试平台、小试/中试环境;共建单位通过经费投入支持中心建设工程试验和验证环境。

第四十三条 中心资产包括依托单位配备资产和共建单位配备资产。

第四十四条 依托单位配备资产由中心申请,依托单位批准并采购;共建单位配备资产采购年初制订采购计划上报获批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资产的配备和管理贯彻“合理配备、物尽其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对所有资产设备做好登记、使用、维修管理台帐。

第四十六条 中心制定仪器设备管理方案,对外提供有偿开放服务,有计划地实施仪器设备更新改造与维护保养。

第十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中心按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填报年度数据和工作总结,经河海大学审核后,上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第四十八条 中心接受主管部门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的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数据和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材料之一。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海大学科技处及中心。

第五十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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