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工程应用等方面的项目管理与相关科研成果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心管理完成的科技项目及相关科研成果,采取依托中心、组织团队、节点考核、全程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管理、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心依托单位科技处是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经费确认及实施跟踪。
第五条 中心依托单位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中心依托单位科技处为科技项目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指导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心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策划、实施项目的总责任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背景。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安排,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变更。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课题秘书、相关研发人员以及项目秘书、财务/法务/商务人员等。课题秘书主要协助项目负责人撰写相关的专业材料;项目秘书主要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科技项目申报与管理,财务人员主要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报告,法务人员主要负责审核项目合同等法律文书,商务人员主要负责签订项目合同,跟踪合同执行,并建立用户信息档案等。
第三章 项目(预)立项
第九条 中心支持依托河海大学等建设单位申报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各类与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支持与企业和地方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与扩散。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严格按照依托科技处立项相关规定执行。经过审批的项目由综合运营部统一编码,转财务部备案并按预算进行费用核算。项目编码采用9位数,第1-4位为年份代码,第5位为项目归属单位/部门代码,第6位为项目类别代码,第7-9位为项目流水号代码。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
(一)中心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二)科技项目合同评审由依托单位科技处发起;合同评审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标书)评审表》及《项目预算表》等。
(三)根据评审职责和范围,依托单位组织销售、技术、采购、财务、法务、商务进行评审。
(四)合同评审中涉及的经费预算及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评审完成后反馈依托单位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确保项目保质按时完成。
(二)依托单位财务处根据合同进度条款跟踪项目的总体进程及回款结点,每月定期对每个项目进行进度和回款跟踪;
依托单位科技处对科技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督促项目组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实施阶段,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制定项目《质量进度计划》,科技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完成相应项目过程记录。软件及系统集成类项目还应遵守CMMI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相关项目过程文档。
(四)项目实施过程成本费用按项目预算额度及科目核销。
(五)项目应按合同计划及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科技项目应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销售项目应征得客户认可,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出具书面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说明和预算增减申请,报相关变更内容涉及部门重新评审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负责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项目秘书组织科技项目验收材料收集。
(二)项目验收相关归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或投标书;
2、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3、项目预决算资料;
4、过程记录或文档;
5、验收总结报告;
6、与项目有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奖、鉴定、重要数据、技术资料;
7、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河海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及其它共建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鉴定或验收
科技项目成果结合项目下达方要求提请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成果归属
1、科研成果独立形成的,依据科研任务来源和成果完成人,单位署名为“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海大学”和相关共建单位,获奖、专利、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标准、新产品、新工艺等署后两者;技术方案(措施、总结)、专著、译著、论文等三者兼署。
2、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用户联合形成的,可联合署名,顺序在合同中约定,署名方式同1。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